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話說~ 前幾天貼的~
~~~~被浪費的粉筆~~~~
因為本人的"俗仔"個性~ 有人去做ㄌ這件事情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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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O先生(小姐)您好!5月21日來信反映,有關執行違停 輛拖吊員警浪費公帑案,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理結果如下:
一、 員警執行違規拖吊,使用粉筆於地上書寫拖吊 號及拖吊場址、電話號碼時應字跡清晰,並不得浪費。本局針對員警浪費公帑之缺失,將加強教育,並切實要求檢討改進。
二、 對於您的熱心,特此申謝,並祝您身體健康、萬事如意。
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侯友宜 敬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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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來~ 現在的官員還真不敢怠慢檢舉事件ㄋ~
撇開他是不是真的會去處理~
但是~ 加強教育真的是必要ㄉ~
PS:天阿~ 那個死黨"扣桑"居然把我的部落格網址貼給警政署ㄋ~嚇死我ㄌ~
阿我會不會被怎樣阿~??!!
輪家我都走低調路線ㄋ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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